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两个问题

被引:13
作者
刘仁文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关键词
溯及力; 生效判决; 最有利被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应支持建立溯及力可及于已生效判决的制度,即对"新法认为无罪且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仍然应当予以释放,不再执行;对由"罪重变为罪轻"的案件,只要还处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也应允许依照新法予以改判。此外,刑罚溯及力中的"从轻"应理解为"最有利被告",当不同的有利被告人的情形分别出现于新旧刑法中时,应可以分别适用新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之间存在中间法时,如中间法最轻,应适用中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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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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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效力范围比较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钊作俊著,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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