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法经济学分析

被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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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强 [1 ]
高丹桂 [2 ]
机构
[1]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2] 不详
关键词
农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 社区组织; 成员权; 法经济学;
D O I
10.13246/j.cnki.iae.2008.10.009
中图分类号
F321.42 [经济联合体];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虽然在实践、立法和理论研究中被混同了,但它们在历史渊源、权利内容、变迁趋势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两种不同组织和成员权的混同,在"正义"和"效率"两个纬度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看作是现行农地制度的成本。混同的表面动因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节约组织治理和组织管理的交易费用,但深层动因却是国家通过其最底层的代理人——农村社区组织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控制,从而获得制度收益。通过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法经济学分析,可知混同两种不同组织和成员权的制度安排的绩效是值得怀疑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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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50+111 +111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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