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准用买卖合同规范?——跨越契约法与组织法的解释

被引:3
作者
林斯韦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股权转让合同; 变通准用; 类型化思维; 三特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第67号指导性案例最大意义并不局限于"分期付款解除权准用与否"的结论,而在于展示股权转让准用买卖合同规范障碍的冰山一角,相关的解释逻辑应立足于整体准用特征展开。考察既有股权转让准用的司法裁判与学术见解,民法概念涵摄准用造成法律解释体系的冲突。为解决上述问题,在方法论层面,股权作为无体财产、典型商事、组织性的权利,应根据合伙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主体的特征采类型化思维,同时,结合股权转让合同自身特性实现外部证成。在本体论层面,股权转让合同具有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公司财产的牵连性、债权人财产的牵连性三特征,由此对包括分期付款解除权在内的,债务人给付义务、风险负担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等诸买卖合同规范产生"或强或弱"变通准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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