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构造

被引:25
作者
桥爪隆 [1 ]
王昭武 [2 ]
机构
[1]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
[2]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过失犯; 修正的旧过失论; 实行行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
D O I
10.19563/j.cnki.sdfx.2016.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修正的旧过失论从客观上限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要求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在这种实质的危险性被现实化而发生了结果的场合,就满足了过失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的责任要件,以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具体而言,要成立过失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这就要求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对于犯罪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自然,虽要求对具体的被害客体存在预见可能性,但这种预见可能性是以某种程度的概括的、抽象的形式来判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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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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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构成要件的推迟实现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J].
桥爪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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