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2
作者
李国强
王东根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第341条规定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335条的规范逻辑一致,可以适用于第342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变动的场合。在解释论上,可以借鉴“信赖保护说”和“第三人主张说”来解释我国登记对抗规则,并借鉴“不完全物权变动说”来解释土地经营权二重让与时的权利归属问题。为明确第三人“善意”,应要求第三人进行实质调查,包括查阅土地经营权登记簿、实地调查土地占有利用情况、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台账等。两种土地经营权都只有在设立抵押权时遵循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且设立的都是以土地为客体的不动产抵押权,而当实现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时仍适用登记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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