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

被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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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用主义; 竞争关系; 公平竞争秩序;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7.01.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竞争关系"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置标准,只有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利益,进而损害了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属于其他性质的违法行为;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剔除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但保留并增加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法,无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宜在本法中规定;即便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发生竞合,也应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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