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免予提供理由评析:基于上海的实践

被引:1
作者
肖卫兵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免予提供理由; 信息不存在;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七年来,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产生了信息不存在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一系列免予提供理由。从上海的实践来看,这些免予提供理由得以频繁适用,从而影响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标的实现和政务诚信建设。行政机关有必要通过综合运用各种便民措施,在依法前提下合理适用各种免予提供理由。
引用
收藏
页码:77 / 82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问题研究.[M].杨伟东; 著.法律出版社.2013,
[2]   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十年:成就、挑战、前瞻 [J].
肖卫兵 .
电子政务, 2014, (10) :2-16
[3]   从“微笑局长”事件谈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J].
肖卫兵 .
电子政务, 2013, (01) :75-81
[4]   从“PM2.5之争”看公共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J].
王丹 .
法学, 2012, (09) :75-81
[5]   “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下的司法审查 [J].
殷勇 .
法学, 2012, (01) :58-63
[6]   “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证明困境的解决路径探析 [J].
周勇 .
行政法学研究, 2010, (03) :58-61
[7]   政府公开的原则与例外——论美国信息自由制度 [J].
张千帆 .
当代法学, 2008, (05) :21-29
[8]   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几个问题 [J].
吕艳滨 .
当代法学, 2006, (01) :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