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被引:43
作者
王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法律主体理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作为法律主体其自然权利是自我发现的,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很可能是与人类不同的演进路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的权利、法律关系的交叠等一系列问题。回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变动源自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抽象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必须回到人的本质以多个面向理解人本身,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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