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也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

被引:6
作者
冯舟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关键词
两个积极性; 政治策略; 常规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1982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乃是政策式的,并非真正的法律性的规定,即缺乏操作性,因此,实践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更多的是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博奕。既然是作为一种博弈,那么其必然更少地依赖规则,或者说至少不具有"常规化"的外表,而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内的政治实践也倾向于这种选择。更重要的是,具备严密组织性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央及地方的各级组织强有力地支持了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且,党组织本身构成了该处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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