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演变及其影响

被引:14
作者
李慧明 [1 ]
李彦文 [2 ]
机构
[1] 济南大学
[2] 山东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巴黎协定》; 全球气候治理; “国家自主决定贡献”;
D O I
10.13878/j.cnki.yjxk.20171102.003
中图分类号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P467 [气候变化、历史气候];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706 ; 070601 ;
摘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原则与法律支柱。虽然《巴黎协定》仍然强调遵循该原则,继续视其为新气候治理体制的核心原则,但与京都时代、后京都时代相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动态演变:缔约方的责任日益趋同,以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取代"有区别"的责任;缔约方的分类由京都时代的"二分法"(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演变为实质上的"三分法"(发达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其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责任划分的基础从静态的"历史责任+经济能力"向动态的"历史责任+现实责任+经济能力"转变。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一项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后巴黎时代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仍然具有关键意义,其形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各方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新法律化的过程依然充满了激烈的政治博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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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6 / 36+144 +144-145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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