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之反思

被引:4
作者
许青松 [1 ,2 ]
机构
[1] 合肥工业大学
[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单罚制; 质疑; 重塑; 单位犯罪刑罚模式;
D O I
10.16524/j.45-1002.2008.12.021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刑罚制——以双罚为原则、以单罚为例外。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单罚制,鲜有学者提出疑义。我国刑法中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仍是自然人犯罪。因为其不具有犯罪应具有的最基本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最合理的选择应是双罚制。因为双罚制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双罚制既符合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又符合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应成为单位犯罪刑罚原则的唯一选择。
引用
收藏
页码:97 / 101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9 条
[2]  
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M].李洁; 张军; 贾宇; 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  
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M].刘宪权主编;.人民出版社.2005,
[4]  
刑法格言的展开.[M].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3,
[5]  
单位刑事责任论.[M].黎宏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6]  
英国刑法.[M].(英)J.C.史密斯;(英)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
[7]  
犯罪通论.[M].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8]  
刑法学.[M].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M].李光灿 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