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债权人知情权的法定化

被引:11
作者
张凌云
机构
[1] 国家法官学院
关键词
债权人知情权的法定化; 中小企业融资; 有限公司治理; 股东知情权; 法定化;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5.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法律对上市公司有强制披露要求,对有限公司没有强制披露要求,这并不意味着有限公司中的信息就无足轻重。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没有规定债权人知情权,也不意味着债权人的信息权利就不需要研究。研究有限公司中债权人的信息权利,主张有限公司中债权人知情权的法定化,由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债权人知情权的法定化能够有效降低债权人的信息成本,债权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与有限公司债务人协商信息权利的具体内容。这会大大提高金融机构债权人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有限公司治理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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