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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
被引:1
作者
:
史浩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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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史浩明
机构
: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宁夏社会科学
|
1991年
/ 05期
关键词
:
意思表示;
当事人;
行为人;
默示;
民事行为;
效果意思;
民法通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产生的,因而民事主体的意志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或前提。这里所指的“意志”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将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的争执。为此,深入地、系统地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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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9 / 23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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