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自杀行为的可罚性

被引:4
作者
张果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教唆自杀; 自我负责; 规范目的; 角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理论上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立。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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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M]. 法律出版社 , 李立众编,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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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克劳斯·罗克辛(ClausRoxin)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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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向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周光权著,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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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说(各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日)大塚仁著,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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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纲要[M].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张明楷[著],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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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词典[M]. 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 (日)木村龟二主编, 1991
[10]  
中国刑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作富著,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