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

被引:25
作者
杨立新
张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教授
关键词
连体人; 法律人格; 独立地位; 出生权; 分离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连体人属于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范畴。凡是具有独立人脑、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确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的连体人个体,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以监护制度予以补正。他们的出生权、分离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权利冲突,需要法律进行协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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