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 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

被引:13
作者
霍海红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法律推定; 免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无因果关系即免责是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应作此解释。将《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解释为"不许共同危险行为人证明无因果关系而免责、只有证明具体侵权人方可免责",存在否定推定逻辑、夸大全体免责之忧、陷入查明加害人激励悖论、误解"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本末倒置"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违背免责事由原理、过度制裁行为人、过分纠结于条文字面比较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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