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制度的调整及体系效应

被引:17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土地权利; 征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补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220 [中央组织、会议及其文献];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204 ; 0305 ; 030503 ; 0307 ;
摘要
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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