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主的三种关系

被引:5
作者
刘练军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民主化; 司法职业化; 权力; 法律理性;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1.03.009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是依法裁判纷争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法官的法律理性;而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通过选举决定政治权力具体行使主体的政制安排。司法与民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民主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就是彼此没有关系。除此等无关系外,司法与民主之间还存在两种人为关系:一是民主主宰司法,二是司法制衡民主。前者实质上是司法被民主工具化,是专制民主之产物。后者最早实践于美国,它是人类防御民主多数暴政的宪政设计,是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就我国而言,当下应在努力推行民主的同时坚持提升司法的法律理性,使司法不受制于民主民意,至于司法制衡民主那还为时尚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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