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兼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的边界

被引:24
作者
金印 [1 ,2 ]
机构
[1] 卢森堡马普程序法研究所
[2] 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 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自由处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诉讼时效追求的公益性属于法律保护位阶较低的公益性,难以成为诉讼时效强制性的理论基础。其次,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会将整个诉讼时效法塑造为不可变更的规范群,这与诉讼时效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再次,相关司法实践显示,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约定难以直接触及诉讼时效的公益性。而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不仅会挫败当事人的正当期待,还会诱使背信行为的大量发生,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最后,比较法立法例不仅不能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提供旁证,反而揭示了诉讼时效强制性立法的危机。在肯认诉讼时效法为任意性规范的思路下,为满足特殊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求,可以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一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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