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

被引:26
作者
涂四溢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价值目标; 民主政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
引用
收藏
页码:59 / 67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民权公约评注[M]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毕小青;孙世彦主译; 三联书店 2003,
[2]  
毛泽东选集[M] 毛泽东 著;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 辑 人民出版社 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