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私主体分级理论缺陷的修正——兼与王敏商榷

被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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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瑶
顾理平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分级; 人格权; 信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206 [传播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文章就王敏《大数据时代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一种基于传播伦理的分级路径》一文的隐私分级理论提出商榷。作者认为,该文的隐私分级理论,其立论前提首先设立在"人格权可以区别对待"这一谬误之上;其次,对老妇幼公群体的划分,不符合大数据时代真正需要加强保护的群体现实情况;最后,隐私分级理论没有考虑与隐私保护制度对接的现实问题。基于此,尝试对未来的立法实践提出三条参考建议:在信息与数据之间作出区分;把信息与数据纳入市场机制考虑其财产化的可能;延用分级理论中"保护弱者"的理念,通过事后救济补偿数字弱势群体。最后,对原文金字塔型的隐私研究框架进行修正,调整研究问题的次序,变为橄榄型的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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