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被引:14
|
作者
赵秉志 [1 ,2 ,3 ,4 ]
徐文文 [5 ]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2]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3] 国际刑法学协会
[4] 国际刑法学协会暨中国分会
[5]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死刑改革; 死缓制度; 绝对死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对我国的死刑立法改革具有承前启后的积极意义。取消9种罪名的死刑是我国现阶段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不存在步子迈得过大的问题,立法上应该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死刑罪名;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标准规定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是合理的,但现行《刑法》对死缓地位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可以考虑对第48条的规定作适当调整;取消绑架罪和贪污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不仅是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37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