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201
作者
刘文杰
机构
[1]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作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立法范本,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假想规范对象是单纯的技术支持提供者,其特征是被动性、工具性和中立性。然而,二十一世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站为平台,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社会性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角色。鉴于此,有必要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理基础,即采纳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以"开启或加入交往空间者对其中的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照顾他人权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基本原则。与物理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网络空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合理的注意",而非无限的安全保证,它并不意味着对一切信息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而是要看具体情形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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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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