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再定位与责任承担

被引:26
作者
李雅男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约车; 承运人; 法律地位; 责任承担; 免责事由;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8.07.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肯定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并将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使得网约车平台承担了过重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为了规避自己承运人的责任,纷纷提高了司机和车辆要求,这使得符合要求的网约车大大减少,极大地影响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影响了人们出行效率,使得黑车重新出现。比较网约车平台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服务公司,二者在参与程度、义务种类和范围、与司机的关系以及经营过程中是否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为普通承运人是不合理的。但是,网约车平台也不是其自己所主张的居间人,其与司机之间更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否则将会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基于"互联网+交通"的特殊模式,网约车平台的运作模式与面对的风险均与普通承运人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应当肯定网约车平台为新型的特殊承运人,其责任负担应当具有特殊性。这在实践中已有先例,由于远洋航行的特殊环境,海商法上的海上承运人与普通承运人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并享有特殊的免责条款。因此,在考虑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时,为了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益平衡,应当肯定网约车平台为特殊承运人,并明确平台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肯定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并完善配套的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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