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治理机制

被引:12
作者
孙南翔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
网络空间治理; 网络个人信息; 可利用性; 市场机制; 政府规制;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7.007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兴起使网络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信息治理不仅侧重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应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本身具有价值属性,通过明确低敏感的个人信息可利用,网络个人信息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得以建立。作为转让信息的对价,用户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等偿服务。作为私主体,信息利用双方承担充分披露、等价交易、诚信交易的义务;作为公权力,政府应保护产权和公平交换,并建立起行政救济机制。当前,我国对网络信息的治理应从绝对保护模式转向"信息保护+合理利用"的双轨制,并从倚重用户事前同意转向关注事中事后诚信利用。唯有如此,我国方能在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自决的同时,加快数字经济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实现网络强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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