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民法规制

被引:46
作者
许德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欺诈; 实质性; 合同撤销; 缔约过失; 欺诈侵权; 恶意抗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欺诈是常见的社会现象。欺诈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意志自由,破坏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关系,应以法律加以规制,而民法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就欺诈的构成要件而言,应充分认识到欺诈恶意可导致其他构成要件的放宽:在因受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时,一般不要求欺诈内容的实质性;欺诈恶意还可以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放宽。就欺诈的法律效果而言,现行法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的安排,难以充分实现法益保护和行为预防的目标,应予改进,强化欺诈撤销后受欺诈人的救济措施,并综合运用返还、侵权和违约赔偿等制度,惩罚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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