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

被引:63
作者
季境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平台时代; 流量; 财产法; 信息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6.03.01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对于财产利益形态的发现往往是时代变迁中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在互联网发展进入平台时代后,流量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利益形态。通过对典型行为的分析,可以认识到侵权乱象之源是流量在财产法上的地位缺失,流量应作为财产并获得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看,流量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对网站运营过程中,基于用户使用网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数据集合,其表现为以比特方式存在并借助数字化信息符号等电子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流量具有经济价值性、无体无形性和可支配性。基于流量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对其控制及支配方式的特殊性,将其纳入传统民法财产法体系并不妥当,应将其纳入信息权体系予以规范。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中,应对互联网新型财产权利进行规范,以包容之态面对科技创新所带来的人类财富价值形态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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