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类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研究

被引:4
作者
陈庆安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寻衅滋事罪; 恐吓; 客观要件;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07.01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修订中,增加了恐吓行为。恐吓作为一个文学色彩浓厚的词语,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有诸多歧义,极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考察相关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我国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恐吓是指通过语言或者不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的行动展示实力、吓唬他人,使他人内心产生恐慌或屈从,严重侵犯被害人精神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以恐吓实施的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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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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