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平台: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新论

被引:38
作者
杨东 [1 ,2 ]
黄尹旭 [3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基础设施; 数据开放共享; 流量垄断; 必需设施原则; 平台封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垄断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作为元平台,不断“以平台衍生平台”,形成层层叠加的数字生态。社交平台作为社会交往中心,将社会关系流量化、商品化,成为典型的元平台。必需设施原则是反垄断法上促进开放的关键,但在工业时代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障碍。数据的公共性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既往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危机,数字时代应当将必需设施原则重构为开放平台原则,以控制数据流量能力作为认定要素,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通过数据开放、利益共享的共票理论激励主动开放,并完善开放后的衔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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