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

被引:24
作者
赵红梅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准所有权”; 分配的正义; 社会调节; 补偿基金;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2.39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其地位实为“下级所有权”、“准所有权”或“大使用权”,其性质实为“公共性权利”;同时基于分配正义的考虑,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不需要界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市场化的方式或标准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利用社会调节———公共决策的机制———限制政府,并由政府整体让利于农民集体———建立区域性的土地征收补偿基金———才是最佳选择。如此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利益共同体———加以保护,就可以实现整体效率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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