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道德代理与智能代理——兼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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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文华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犯罪主体; 自由意志; 道德代理; 智能代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自由意志和道德理性是获得犯罪主体资格的条件,乃为确立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量身定做的。自由意志论属于唯心主义认识论的范畴,是先验而非社会实践的结果。法人意识既不是代理人意识,也不是独立的集体意识。道德代理是法人取得犯罪主体资格的基础。雇主责任原则通过"使法人受益"限定法人的意识和道德理性范畴,赋予法人道德代理资质。智能代理是指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并能够采取自主行动的智能软件系统。智能代理是人工智能获得犯罪主体资格的条件。神经科学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为人工智能实现"小数据、大任务"的表征特征奠定了基础,也使人工智能取得犯罪主体资格成为可能。现在探讨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资格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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