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指出“环境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是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缺失。通过对企业各类违法排污现象的列举、归纳,由表及里、纵深分析,指出环境行政责任缺失存在四个层面:普遍性责任缺失——违法排污企业行政责任追究缺失,显性责任缺失——环保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缺失,隐性责任缺失——“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追究缺失和根本性责任缺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缺失。强调解决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缺失的根本措施是依法建立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提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或国家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地方政府行政副首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