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获取权及其限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评析

被引:16
作者
章剑生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权; 获取权; 滥用申请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具有补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足和预防行政相对人获取权滥用之旨意。对作为具有实体性权利的政府信息获取权限制,体现在"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和"特殊需要"三个方面。行政相对人要实现政府信息获取权,就必须借助于作为程序性权利的申请权。一个合法的申请权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思表示"和"到达行政机关"三个要件。基于中国当下现状,保留对政府信息获取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将来在条件合适时仍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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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 [J].
杨小军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 (02) :47-51
[6]  
行政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皮尔斯, 2015
[7]  
德国民法典[M]. 法律出版社 , 陈卫佐, 2014
[8]  
民法总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朱庆育, 2013
[9]  
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李广宇, 2013
[10]  
知情权的中国实践[M]. 法律出版社 , 陆幸福,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