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被引:19
作者
舒洪水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 明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刑法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是合理的,也是可靠的。解决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内容困难的最终的方法是,因行为人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无毒、无害的,而不是让司法机关取证"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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