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欧比较研究

被引:11
作者
种林
机构
[1]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选任; 欧盟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D95 [];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 ;
摘要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重大制度创新之一。作为破产管理人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选任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一些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欧盟各成员国破产法在欧盟统一立法指引下出现趋同,但目前各成员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仍存在不同模式。应当借鉴欧盟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经验,建立中国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强化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要求。当前应当坚持审判机关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的做法,同时积极培育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破产管理人职业协会在破产管理人管理和选任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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