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中的“收费点招”直接危害着社会公平,而义务教育中“校中校”所危害的是教育的公益性。教育的公益性与教育公平是紧密联系的。在概念上,必须将“公共产品”、“社会公益性”以及“公益性组织”一体化。当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时,其“公共产品性”、“社会公益性”、“公益性组织”、“非营利性”之间必须具有必然性相关,剥离这些关键概念之间的意义相关性,会引起社会观念的混乱,对公众产生误导。以营利为目的所运营的任何产品都不是“公共产品”,也都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市场与公益性虽然不是对立的,但是,公益性产品也绝不是由市场直接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