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具备了金融化的发展特征,但现有制度并未对碳市场金融化作出具体安排,这使得碳市场交易产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存在监管上的合法性疑问,其中金融交易风险亦无法得到有效防范。为了防范碳市场金融风险的发生,强化市场诚信和信心,欧盟明确对碳市场的金融监管,其在欧美碳市场金融监管中具有典型性。欧盟碳市场在普遍适用金融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采用可适用规则、主体和行为区别对待的理念,对碳市场交易适用金融规则作出例外性规定。本文基于我国碳市场现实基础和法治建设需求,分析了我国与欧盟碳市场监管的异同,吸收了一定的可取之处,为解决我国碳市场金融监管的问题,提出在现有碳市场专门规范中需对碳交易产品、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等的金融属性和监管条件进行识别,并在已有监管体系下,协调与细化碳市场规范与金融法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