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被引:147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 犯罪化; 非犯罪化;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8.04.003
中图分类号
D917 [犯罪学];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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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75+93 +93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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