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穿透式监管”的理据及限度

被引:86
作者
张凌寒
机构
[1]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平台监管; 穿透式监管; 数字社会生产; 技术监管;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2.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平台监管穿透了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的面纱,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功能性监管逻辑,意味着数字社会生产中组织生产与控制权力一定程度回归监管部门。穿透合同自由而直接进行市场要素的监管,既是基于平台作为多边市场的地位,也代表从注重效率转向注重公平。穿透企业行为外衣进行技术监管的本质,是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生产行政治理所需的决策信息,以改变监管部门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现状。但平台的"穿透式监管"应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为目标,及时划定制度边界,减少制度的不可预期性,谨防行政机构扩张部门权力的冲动。同时在监管措施层面应尊重平台企业自主经营权,并符合行政正当程序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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