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兼评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和第21条

被引:15
作者
乔永忠 [1 ,2 ]
朱雪忠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
[2]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
关键词
财政性资金; 科研成果; 知识产权; 归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如果说新实施的《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宪法",那么该法第20条和21条就是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宪法条款"。本文结合《科技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府的实施权和介入权、项目承担者的义务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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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 [J].
段瑞春 .
中国科技论坛, 1994, (03) :27-31+20
[2]   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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