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被引:9
作者
阮齐林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新类型危险犯; 刑罚权;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二元法律结构使中国刑法时犯罪普遍高筑实害的“刑事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危险犯扩张的顾虑。成立危险犯也要求具有较严重程度,不是只要存在危险犯就定罪处罚,这种定量的要求即使对新型危险犯也不例外。刑法的基调应是事后问责,为事先防范而严惩危险犯,也不够妥当。因此,在中国倡导以法益侵害、实害犯为基础的危险及危险犯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合理使用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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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 ;
蒋建峰 .
政法论坛, 2004, (01) :1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