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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与“协商”是符合国情的备案审查方式
被引:44
作者:
李松锋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备案审查;
“沟通”;
“协商”;
宪法监督;
地方经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肩负着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制度使命。在制度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备案审查形成了以"沟通""协商"为主的纠错机制,通过审查机关、制定机关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反复"磨合",寻求对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性的共识型判断,进而予以纠正,而不是直接通过改变或撤销的方式将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否决。这种"共识型"纠错模式体现了一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政治理念,有效缓解了制度设计中多元审查可能出现的分歧,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还有利于确保审查判断的政治正确,符合当前中国的政治实践,有效解决了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纠错问题,是中国宪法性制度的特色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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