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再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

被引:8
作者
侯猛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关键词
公司担保; 规制经济; 溯及效力; 利益衡量; 自我约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表明最高法院已经具有并日益增强了其规制经济的功能 ,即最高法院的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民商经济案件个案纠纷的解决 ,更具有形成新的经济规则的意义。但是最高法院没有清醒的意识到这一点 ,在规制经济的过程中 ,没有协调好与立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 ;而且 ,由于其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也很难为市场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 ,有必要建立一个自我约束的最高法院运作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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