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既判事实之预决效力

被引:11
作者
胡军辉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既判事实; 预决效力;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10.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民事既判事实是指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预决效力是指前诉判决与后诉案件的审理具有先决关系时,后诉法院应当以前诉判决既判事实为基础来审理后诉的效力。既判事实具有预决效力的主要依据在于其已经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程度。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与裁判程序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判决的种类、判决是否具有特殊性、举证期限制度的运用等因素紧密相连。另外,民事既判事实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所生的预决效力是不同的,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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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   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J].
江伟 ;
常廷彬 .
中国法学, 2008, (03) :1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