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被引:45
作者
曹明德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律师费; 诉讼费; 诉讼资格; 私人检察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0106 ; 030108 ;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发端于美国,作为一种公民执法,旨在调动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环境法的遵守和执行,以弥补环境保护中所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缝隙。中国近年来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允许部分非政府环保组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对污染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为司法上的诉讼资格、非司法上的诉讼资格以及谨慎诉讼资格三种,既有公民个人的诉讼也有社团组织的诉讼,两者有其各自的判断标准;而中国法律只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部分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则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成本的转移方面,美国国会认为律师必须生存,因此,法律规定取得压倒性优势胜诉的原告律师可以获取律师费,诉讼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来承担;而中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决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原告的律师费。为了鼓励环保组织及环境律师从事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应当从制度层面解决从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律师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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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J].
Cao Mingde ;
Wang Fengyuan .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2011, 19 (02) :21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