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答杨翔、宋晓辉二同志

被引:3
作者
张树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概念; 杨翔; 制定规范性文件; 思维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4.01.018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杨翔同志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等于行政立法行为》(以下简称“杨文”)和宋晓辉同志《也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宋文”)对我的《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一文提出商榷,笔者对此深表感谢。理论争鸣是学术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愿就此交换些不同的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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