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

被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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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吉栋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智能合约; 区块链; 电子合同; 意思表示; 意思实现;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90307.010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最初原型,随着区块链网络的发展而呈现勃兴趋势。其突出特点是自动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减少纠纷。目前理论和实践对智能合约有不同界定。智能合约存在不同的形态,应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进行认知。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是可以变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本质是电子合同,但是前者的升级版本。在现行法下,仍应将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为要约;另一方对智能合约代码的调用和执行为承诺,但该承诺在性质上为意思实现而非意思表示。我国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电子商务法》的修改讨论对其应然调整路径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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