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亮点、不足及完善——以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两解释”为分析重点

被引:24
作者
颜运秋
余彦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执法; 2014最高法院公益诉讼“两解释”;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15.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108 ;
摘要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引用
收藏
页码:37 / 43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6 条
[2]   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研究 [J].
颜运秋 ;
张金波 ;
许春明 .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38 (04) :64-68
[3]   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应然性——从理论与现实双重角度分析 [J].
朱艳艳 .
法学杂志, 2010, 31 (07) :103-105
[4]   论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J].
郭翔 .
河北法学, 2008, (02) :127-131
[5]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J].
叶勇飞 .
中国法学, 2004, (05) :107-113
[6]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蔡守秋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