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正当性辨析

被引:15
作者
焦海洋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数据; 开放共享; 信息自由; 善治; 数据开放; 信息公开; 数据共享;
D O I
10.16582/j.cnki.dzzw.2017.05.003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包含政府数据的开放与政府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共享自然具有不同的意涵。而数据不同于信息、开放有别于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亦不能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同。故此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依据不能适用于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数据共享的理论基础也存在差异。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正当性应由表及里,先区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再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数据共享的异同,最后明晰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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