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被引:45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惩役; 交通肇事罪; 交通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定刑; 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间接故意; 醉驾; 定罪处罚; 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最近,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醉酒驾车(以下简称为"醉驾")和严重超速行驶(以下简称为"飙车")致人死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引起民众的公愤,要求严惩肇事者。但是,如果对这类案件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对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处这么轻的刑罚,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被害人亲属和普通民众所接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刑事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提出,对这类案件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许多司法机关也接受了这种观点,采取这种办法来加大打击力度,平息民愤。然而,笔者认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最好的办法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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